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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沈女士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9级

沈女士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9级。



  相关法律知识:


  沈女士作为公司方返聘的退休职员,双方建立了特殊劳动关系。此后,原单位上海某制品公司继承聘用沈女士从事冲床工作,并签订期限自2007年12月3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退休返聘协议,沈女士每月均匀工资1600元。


  律师回答:


  2007年3月底,沈女士达到法定退休春秋后,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划定,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职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参照本办法划定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2008年4月25日,沈女士在工作中发生事故受伤。 2009年5月,沈女士就工伤待遇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后,上海某制品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沈女士为因工致残程度达到9级。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相关划定,公司方理应支付沈女士工伤保险待遇,即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金、一次性工伤医疗津贴金和伤残就业津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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