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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合同被派境外,境内劳动关系是否存续?

时间:2019-02-27  【转载】

2008年11月,方先生入职某建筑集团公司。入职没多久,便被派往公司驻迪拜的项目组担任机械及电器工程师。之后由于公司驻当地有一家分公司,旗下项目不少,方先生又负责过多个项目,然而,虽然活干了不少,但直至2015年6月离职前,方先生并未与集团公司以及旗下任何公司签订过书面的劳动合同。方先生一直认为,只要有活干有钱拿,有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不大。但在后面几年,项目组开始时不时地拖欠他的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时,他才意识到麻烦不小。

  由于对公司拖欠加班工资的做法不满,方先生提出辞职,同时诉诸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其在职期间,拖欠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加班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不料,集团公司一言否定与方先生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认为,方先生所负责的项目均属该集团公司尼日利亚有限公司(简称“某尼日利亚公司”)的项目,两家公司虽然同属于一个集团,但均是独立法人,方先生在尼日利亚期间接受该公司管理,理应与尼日利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方先生为证明自己与该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先后提交了银行流水单、因公护照及签证、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等。外派劳务培训合格证显示,派遣单位为该集团公司,派往地为尼日利亚,加盖集团公司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该集团公司系某尼日利亚公司的股东之一,方先生在接受集团公司培训后被派往尼日利亚工作,某尼日利亚公司以项目部名义对方先生进行管理,因此,方先生与该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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