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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要满足什么条件?

时间:2019-02-18  【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城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同时要符合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完成一定量的工程投资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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