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沙田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shatianlsh.com 东莞沙田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民事案件
民事案件
消费者行使“后悔权”遇阻,工商调解办理退货
时间:2019-01-08 【转载】
典型案例:
2018年10月,怀柔分局接到消费者王女士的申诉,王女士购买了某网站销售的某品牌运动鞋,价格为770元,而后王女士在一周之内后悔了,对商品的款式不满意,王女士联系经营者要求无理由退货,但遭到了对方的拒绝。
接到投诉后,怀柔分局工作人员与王女士联系并核实得知,王女士购买这款鞋后,只是对鞋的款式不满意,没有其他的理由,她表示,鞋不脏、不残,不影响二次销售,符合退货的条件。工作人员在与经营者反复沟通后发现,经营者是对王女士退回的商品不放心,随后工作人员对经营者进行法律法规的讲解,同时表示支持王女士的诉求。最后,通过调解,该经营者接受了王女士退货的诉求,并很快为王女士办理了退货,王女士收到退货款并对调解结果表示认可。
工商提醒:
新《消法》实施以来,有关消费者“后悔权”的投诉已经屡见不鲜,经营者的态度也是各异,有些经营者注重形象,信守承诺,但个别经营者对于法律法规置若罔闻,坚持错误的经营理念,只注重眼前的利益。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然而一些网络经营者依旧不明白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经营者应从此案中吸取教训,发现管理方面存在的疏漏,特别是售后服务方面,处理问题不可随心所欲,一定要依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随着时代发展及时更新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身为经营者不仅要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更要注重服务质量,不断提升经营者自身素质,这样才能不被公平交易的大环境所淘汰。(怀北工商所 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