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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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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工会异地维权农民工工伤案二审维持原判
中工网讯 贵州籍农民工伍朝华在福建省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因公受伤致残,当地劳动部门和政府认定为工伤,用工企业对此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维持上述工伤认定决定。2018年12月17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终审判决,驳回了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去年7月20日,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对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不服福州市长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民工伍朝华工伤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福州市长乐区人社部门受理伍朝华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作出伍朝华为工伤的认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福州市长乐区政府作为长乐区人社局的本级人民政府,有权对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处理,经审查后作出维持伍朝华工伤认定的复议决定,证据确凿,复议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10月8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依法下达《行政判决书》(〔2018〕闽0111行初42号),驳回了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对此判决不服,于10月23日上诉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该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下达《行政判决书》(2018)闽01行终770号,驳回福建省长乐市华源纺织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伍朝华因工受伤一案,安顺市区两级工会将继续组织维权小组为其维权索赔,竭诚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蹇蛟 记者 李献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