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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义务帮工人遭受人身损害 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张氏兄弟四人居住在张家庄,为了减轻负担,兄弟四人约定,将年迈的父母亲分开赡养,老大、老二赡养母亲,老三、老四赡养父亲。2013年9月四兄弟的母亲因病去世,按照习俗,老人去世后需找人通知自家的亲戚前来吊唁。老人去世第二天,老四找到同村人张牛,请张牛给自己家的亲戚报丧。张牛答应后,骑摩托车就去给四兄弟的亲戚报丧,不料路上骑的太快,为了躲避对面驶来的电摩,刹车过急,自己摔倒在地,住院20多天,花费7万多元。事故发生后,张家老大给付了4千元,老二给付了5千元。张牛觉得自己是因为帮忙才受伤的,遂与四兄弟商量,要求张氏兄弟四人赔偿自己的损失,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太大,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张牛将张氏四兄弟起诉至富平县人民法院,要求四兄弟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9万多元。
    鉴于双方分歧较大,都是一个村子的村民,且相关证人不愿出庭的实际情况。法院受理后,前往张家庄实地调查,逐一询问当时在场的人,现场核实双方陈述的情况。庭审中,老大、老二认为张牛是与对面骑电摩的人发生了碰撞,侵权人是骑电摩的人,但未提供有力的证据;老三、老四认为此事与自己没有关系,自己赡养的是父亲,此事是因母亲病逝引起的,自己不承担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牛在帮工活动中发生了事故,导致自己人身受到了损害,张氏兄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张氏兄弟分开赡养老人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赡养协议的成立,需经被赡养人同意,且该协议的内容需是如何履行赡养义务而非免除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且合同具有相对性,只能约束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般情况下,对外不具有约束力。该案中,张氏兄弟约定老大、老二赡养母亲,老三、老四赡养父亲,违反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应为无效约定。富平法院刘集法庭经过审理,判决张氏兄弟四人连带赔偿原告张牛65181.5元。判决后,双方服判息诉,均未上诉。

文章出处:富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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