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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同样有借据 为何判处各异
领回补偿款,村干部不向财务交款记帐,却以借款等形式将集体财产予以侵吞,非法据为已有。 2005年11月,宁强县人民法院对回水河村原村主任毛某、村委会文书兼会计唐某以贪污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唐某免予刑事处罚,村支书 陈某无罪。宣判后三被告人服判,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决对补偿款性质认定错误,对被告人陈某有罪判无罪显属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后,在审理过程中,市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撤回抗诉。
2006年3月,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准予撤回抗诉。
2005 年5月,因宁棋二级公路改建拓宽,损坏了回水河村铺设的人畜饮水管道。原城关镇与交通局达成了补偿协议。城关镇收到补偿款后,除支付重建工程本镇修建公路 等支出后,回水河村应领回补偿款23000元。因此陈某为给女儿看病,向镇政府借款6000元未还,镇政府在给付村上款时,从中扣除了6000元,用于归 还陈某借款,将陈的债务转移给了回水河村。2002年1月7日,原村委会主任毛某领回补偿款17000元,支出2000元后,余下15000元。次月6 日,陈某给毛某出具欠条一张“借到回水河村现金6000元”,并注明因女儿患病借镇上现金后,又转回村上。此后,唐某以建房借款为由,给毛某出具借据一 张,取走现金5000元。剩余10000元由毛某长期掌管,非法据为已有。
点评:同样有借据,为何唐某犯贪污罪,而陈某无罪?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本 案陈某的“借据”产生的原因是,镇政府在给付村上补偿款时,扣除了陈某的借款,而将镇政府的债权转移给了回水河村委会,,在此情况下,陈某给村委会出具借 据,村委会与陈某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借据是陈某与镇政府、村委会三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转移的凭据。故陈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6000元补偿款的 目的;客观上,他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骗取或者其它手段非法占有该款的行为。
唐某身为会计,应该知道属于集体所有的财产,毛 某未交款计帐,而长期由毛某个人占有,毛某的行为违法。在此情况下,唐某不但不予以制止,却以借款形式从毛某处取走现金5000元据为己有。从主观上看唐 某是具有非法占有该款的目的和故意;客观上他出具借据,是为了达到非法占有该款的目的,而实施的一种手段。
综上,虽同为借据,但二者出具借据的主观目的和达到的结果却不同,所以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就不同,故唐某构成犯罪,而陈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