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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乡邻因“灰”起纠纷,被告否认致伤原告如何认证?

王某与肖某两家相邻,某日清晨,王某在路上打扫卫生,尘灰飞溅到了在肖某家门口正在刷牙的妹 妹身上,肖某称王某以前经常这样把灰扫到自己家里来,多次提醒均不起作用,双方为此发生了口角,在互骂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致使王某受伤住院治疗。对于 该部分冲突,王某诉称她得伤湿因肖某打她所致,王某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偏重。双方发生纠纷后,当地派出所及时赶到现场制止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调查,依 据相关的材料,王某及其家人指责肖某打伤王某,但肖某及其家人一直否认殴打的事实。双方均提交了在场的一些人员的证言,包括由双方的家人以及本村一对在场 的夫妇所提供的证言。
     本案的证据中,除了王某提交的医疗费用发票之外,均为证人证言。对于证人证言的认定是解决案件争议的关键,主办法官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 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据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据予以确认。”据此,法官认为原告王某提供的法医学鉴定和医院相关证明,同时,诉讼 双方均认可在场劝说的一对夫妇的证词,可以认定双方是发生了纠纷,而被告肖某所举证均为亲属证词,在证明力上明显要低于原告的举证,故此,法院认定原告王 某因纠纷所受之伤,应该由被告肖某承担主要的责任,判令其赔偿相关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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