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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排除妨碍请求权在相邻权纠纷中的具体运用

一、案情
 原告禤某与被告卢某、叶某系邻居,其两房屋均于1987年建成。两屋之间原有一个土质泥面相隔。原告于1988年和1990年在其房屋的右侧建造两个大小不同的辅助用房(该辅助用房系卫生间及猪舍)。从此,原被告双方房屋之间的距离已缩小。2008年春季,由于雨水造成原被、告两屋之间相隔的那个土质泥面部分塌方,塌方后的泥土跌至原告的附屋地基下面。原告自行将塌方的泥土清理掉后,并在清理出来的地面铺上水泥地板视为已有,被告为了预防该土质泥面再次塌方,影响被告上面的房屋安全,就在新塌方出来的地面处建了挡土墙。为此,原、被告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所建的挡土墙占用了原告的地界,严重影响了原告房屋的排水通道,危及到原告房屋的安全,而被告则认为,被告所建的挡土墙并没有占用原告的界址,且被告若不及时在此处建挡土墙,该土质泥面再次塌方,将严重危及到被告房屋的安全,也会危及到原告的房屋安全。原、被告双方争议的地界均不在双方的房屋产权证范围内。原、被告就此事多次协商无法达成协议,原告于2011年3月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挡土墙以排除妨碍。
二、法院裁判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处理相邻关系问题时应以“公平合理和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协商处理。本案原、被告双方作为不动产相邻关系人,双方在行使不动产使用权或相邻权时,应相互协作,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尽可能保持双方的利益平衡。被告在修建挡土墙后,确实对原告的房屋排水造成了影响,影响了原告房屋安全。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审理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由于原告排水的排水通通修在先,被告修建挡土墙的行为在后,被告在修建挡土墙时应留给原告足够的排水道,被告的行为已对原告的房屋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而法院应当根据民法通则中有关相邻关系纠纷的规定,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修建挡土墙的行为虽然影响了原告的排水通道,并对原告的房屋安全构成了影响,但如果拆除该挡土墙,该处再次塌方会危及到被告上面的房屋安全,同时也会危及到原告方房屋的安全,且原告也有足够的地理位置对其排水道进行修改,只要原告对其排水道进行轻微的修改就可以清除因建挡土墙所造成的排水影响。因此,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三、主要观点和理由
 相邻各方修建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应与邻居的房屋保持适当的距离,不得妨碍邻居的通风、采光和排水时。当修建的房屋和其他建筑物存在妨碍邻居通风、采光和排水之时,邻居有权提出异议。如邻居在修建时不提出异议,建筑完工后对新建建筑造成的通风、采光和排水的妨碍,只能请求赔偿损失,不能请求排除妨碍。因为法律进行利益衡量时,不能以牺牲较大利益来保护较小利益。换言之,对于因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排水而发生的相邻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必须考虑到建筑物已形成的客观事实,通道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和排水,他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法院应在这两种之间作出利益衡量。本案中原告有足够的地理位置对其排水道进行修改,只要原告对其排水道进行轻微的修改就可以清除因建挡土墙所造成的排水影响。因此,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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