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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赔偿


一、[案情]
宋某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被安排做行车工,月薪为2500元,但公司一直没有与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宋某某对自己的职位与薪水还比较满意,因此对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说什么。可是到了2009年6月20日,公司在拖欠原告的5、6月份的工资的情况下突然将宋某某裁员了。宋某某觉得公司应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公司认为宋某某的要求不合理,因而不加理会。在协商未果后,宋某某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得不到支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拖欠的工资共人民币32608.72元给宋某某,并提供了工作证和仲裁裁决书。

庭审中,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宋某某是自己于2009年6月2日自动辞工不做的,而且已经全部领取了其全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并非是公司辞退。以及宋某某是2009年4月1日才到公司工作,因还是试用期,月薪不超过1000元,所以公司还没有与宋某某签订有劳动合同。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宋某某的诉讼请求。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有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关于宋某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计算标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抗辩的主张,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宋某某是否是被辞退和劳动报酬、工作年限,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有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应对宋某某的工作年限和劳动报酬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因双方对工资争议较大,对工资的认定应参照行业标准计算。因此,应由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及拖欠的工资给宋某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宋某某只有工作证,不能证实其进入公司的时间,也不能提供工资条,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探究]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一、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对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认为宋某某是自己于2009年6月2日自动辞工不做的,而且已经全部领取了其全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并非是公司辞退。以及宋某某是2009年4月1日才到公司工作,因还是试用期,月薪不超过1000元,所以公司还没有与宋某某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由于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有证据证实其主张,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本案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的辩解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二、由于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从用工之日起至今都没有与宋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由于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有一个月的宽限期,超过了就要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本案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三、由于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规定,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应向宋某某支付1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赔偿。

四、对本案争议的工资计算标准,因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应参照《2009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中制造业的标准计算。故此,本案的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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