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劳动者跨越新旧法被非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如何处理

 一、[案情]
    蒋某某于2007年11月20日进入某制品有限公司工作,被安排为炉前工,月薪为2500元,但公司一直没有与蒋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蒋某某对自己的职位与薪水还比较满意,因此对于公司不签劳动合同也没有说什么。可是到了2009年6月20日,公司突然将蒋某某裁员了。蒋某某觉得公司应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公司认为蒋某某的要求不合理,因而不加理会。在协商未果后,蒋某某委托律师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但得不到支持。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制品有限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和拖欠的6月份工资共人民币32608.72元给蒋某某,并提供了工作证、工资证明和仲裁裁决书。

    庭审中,某制品有限公司认为蒋某某是自己于2009年6月2日自动辞工不做的,而且已经全部领取了其全部工作期间的工资,并非是公司辞退。以及蒋某某是2009年4月1日才到公司工作,因还是试用期,月薪不超过1000元,所以公司还没有与其签订有劳动合同。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蒋某某的诉讼请求。但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有证据证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关于蒋某某的工作年限和工资计算标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由于某制品有限公司对其主张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故对其抗辩的主张,因证据不足,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蒋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蒋某某工作期间跨越新旧法律,应如何处理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某制品有限公司因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有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应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但因跨越新旧法律,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应分阶段计算,即2007年11月20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而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20日期间,就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蒋某某虽然有工作证,但不能证实其进入公司的时间,也无证据证实是被苍梧某制品有限公司辞退,故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