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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本案出租车在运输过程中至乘客受伤应否负责?

【案情】 

        被告黄某雇请被告黄某平做司机。2008年11月23日10时45分,被告黄某平驾驶被告黄某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沿国道207线由南宁市往梧州方向行驶,至3187KM+100M处时,由于被告黄某平驾车估计不足、措施不当驶上右边花隔带后侧翻,将同方向被告李某驾驶的轿车压坏,造成乘坐在该轿车的原告陈某的丈夫黄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苍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该事故由被告黄某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某及轿车上的乘客都无责任。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某是否应对在运输中旅客的人身伤亡负赔偿责任呢?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李某在事故中不负事故的责任,并且在运输的过程中也不存在有过错。根据责任原则,故被告李某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李某虽然在事故中不负事故的责任,但原告陈某的丈夫黄某是乘坐被告李某出租车的乘客,根据运输合同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故被告李某应负赔偿责任。

【探究】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本案被告黄某平驾驶的桂D31291中型自卸货车估计不足、措施不当驶上右边花隔带后侧翻,将同方向被告李某驾驶的桂D69125轿车压坏,造成乘坐在该轿车的原告陈某的丈夫黄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由于被告黄某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某及轿车上的乘客都无责任。虽然运输合同“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由于被告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所以本案的被告李某不负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黄某平是被告黄某雇请的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本案应由被告黄某和黄某平承担赔偿责任。

        故此,本案原告陈某要求被告李某也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应按其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肇事车辆桂D31291中型自卸货车属被告黄某所有,被告黄某平在事故中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是被告黄某雇请的司机,应由雇主被告黄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因其作为雇员在本案交通肇事中存在重大过失致使原告受到损害,因此,应与雇主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由于被告李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所以被告李某不负民事赔偿责任。法院遂于2010年2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

        一、被告黄某、黄某平赔偿原告陈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人民币85263.06元,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他的诉讼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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