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药材种子质量问题 百万赔偿仅部分获法院支持

时间:2018-08-10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李凤玲)  四原告在江西省进贤县某村租地种药材,本想好好的赚一笔,谁知买的药材种子播种后不发芽,于是,四原告请专家鉴定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47.52万元。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这起原告赵某、钱某、孙某、江西某公司诉被告某种子公司、第三人戴某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某种子公司赔偿四原告租地损失费用11737元;判决被告某种子公司赔偿四原告种子价款一倍的惩罚性损失87000元;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原告江西某公司尚在设立过程中,与江西省进贤县某有限公司签订《农村土地流转转让合同》,取得位于江西省进贤县某村的土地使用权,拟种植中草药材,股东原告赵某、钱某、孙某出具授权书给第三人戴某,由戴某前往被告某种子公司处签订中草药材种子购买合同等事宜。由于种子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第三人戴某于2018年3月22日向进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进行了投诉,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该局通知被告前来调解,被告未应允。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南昌市进贤县农业局种子管理站申请对农作物种子质量进行田间现场鉴定,2018年4月25日,进贤县种子站组织三名专家前往种子种植现场进行事实原因鉴定,鉴定结果为:两种种子出苗率极低已经无法保留价值。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种子投入的直接损失28.792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种子价款一倍即8.7万元;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预期收货产值210.028万元,合计247.52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第三人戴某与被告签订合同系其根据原告之委托授权而为,可以认定案涉合同关系的主体系原告和被告。二、案涉北防风、黑柴胡也已经过职能部门邀请专家进行认定,可以认定被告提供给原告的北防风、黑柴胡存在质量问题。三、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未附鉴定意见或评估意见,且实际投入的费用未附其他充分证据印证,故不宜采信。考虑原告种植的实际需要,对其前期已实际投入的事实不宜全面进行否定,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等具有很大的必然性,法院未认定其损失是其事实依据不足。种子的实际价款为87000元,原告虽未支付该价款给被告,但其因被告提供的种子有质量问题而提出由被告赔偿其损失87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无事实依据的要求,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