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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工伤赔偿
在农户晒场上盗窃财物是否属入户盗窃
【案情】
某村村民齐某骑摩托车路过邻村雷某家时,看见雷某家晒场上有一包正在晾晒的棉花,此时四周悄无一人,齐某遂停下车,装好该包棉花放在摩托车上,刚发动车准备离开时正好雷某回家,雷某左手拉住齐某不让其走,齐某顺手从地上捡起一根柴火棒朝雷某左手砸去,然后逃走,经物价部门核价,盗窃物品价值320元,雷某伤情经鉴定不构成轻微伤。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就齐某如何定罪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农村村民晒场不属法律意义上的户,故在晒场上盗窃财物不属入户盗窃。齐某盗窃物品价值320元,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同时雷某伤情未达轻微伤以上后果,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所规定的情节,齐某行为应不以犯罪论处。
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意义上的户应包括农村村民晒场,在该场所盗窃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的,属盗窃转化抢劫行为,齐某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
【评析】
首先,从法律意义上的户的特征来看,法律意义上的户有三大特征:一是私密性,即该处所具有供他人及家庭生活的功能特征,公民在该处享有生活上的安宁以及私生活的自由,可以免受他人干扰和窥探。二是封闭性,该处所具有相对封闭性,一般能满足人们的安全感和依赖感。三是排他性,公民对该封闭区域享有使用、支配和自由进出的权利,未经允许,他人不得随意进入。村民房屋是户的典型代表,就目前而言,晒场是农村房屋的自然附属物,即晒场与房屋具有紧密的联系,晒场是农村房屋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晒场与房屋有一对一的关系,因此晒场和房屋一样,具有户的三大特性。
其次,从认定晒场属户范畴的意义来看,在对户作界定时,应当探求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和立法时所作出的价值判断及其所欲实现目的这一角度出发,不可否认,现行法律未明文规定农村村民的晒场属法律意义上的户的范畴,但是,由于刑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它要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如果过分缩小处罚范围,就会使人民利益遭受侵害。加大对入户盗窃犯罪嫌疑人的惩处力度,是我国现阶段的刑法原则,为此,在一定程度上对户的范围作适当的扩张性解释,这样才能真正地说理解了立法的本意,做到保障行为人的自由和保护一般人的法益二者之间的均衡。
最后,从本案齐某行为来看,齐某为了非法占有雷某的棉花,秘密潜到雷某家晒场上窃取财物,虽数额达不到数额较大的定罪标准,但其行为属入户盗窃,且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雷某伤害,该行为符合盗窃转化抢劫的构成要件。
综上,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齐某行为应以抢劫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