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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工建房、推搡致伤责任如何分担

【案情】
被告杨多林因城镇建设移民需要修建住宅,于2008年4月10日申办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有关部门批准在石门县楚江镇渫阳社区居委会建立私人住宅,并于次日在县国土局办理了土地登记。被告杨多林所获准建房的土地与原告李菊香住宅相邻,该土地原属原告使用,后被国家征用。该土地被划归国有后,因闲置,原告李菊香家便在该土地上种植了玉米、白菜等植物。被告杨多林取得该土地的建房权后,于2008年5月8日与陈学军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由陈学军负责承建杨多林住宅,被告杨多林还找原告家协商修建房屋事宜,因原告家提出要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数额达不成协议而协商未果。2008年5月10日约8时许,被告杨多林请来施工人员、铲车等前来工地施工,施工人员即扯原告李菊香家的白菜、玉米苗等,原告李菊香及其丈夫、女儿、儿子则阻止原告扯白菜、玉米苗,双方发生撕、扯,撕扯中,原告李菊香受伤,被告杨多林衣服被撕破;原告的伤情,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湘常倚司鉴所(2008)临(病)鉴字第151号司法鉴定书为L1-3右侧横突骨折,九级伤残,需住院治疗,医疗终结时间为12周,陪护1人6周。原告李菊香受伤后,在石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原告因伤所受损失总额为56334. 16元。其中:医疗费4100元、陪护费1680元(42天×40元/天)、营养费420元、法医鉴定费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残疾赔偿金49174.16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20年×20%)。被告杨多林已支付医疗费2200元。
诉讼中,被告杨多林以原告阻止其施工造成损失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判令原告李菊香赔偿经济损失13208元,其中:铲车、翻斗车费用及小工工资3440元、误工损失7000元、垫付医疗费2200元、撕烂衣服568元。
【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杨多林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许可并动工建房,并无过错。在原征收土地已补偿青苗费后,原告李菊香再次要求被告补偿青苗费并无法律依据;在被告杨多林施工建房时,采取阻工的方式阻止被告施工建房更为不妥,可见原告李菊香在本案中起因完全过错;根据双方证据表明,原告李菊香仅有腰背部压痛伤,全身均没有软组织挫、裂等轻微伤,可见被告杨多林或几个人对原告殴打不能成立,那么原告的伤情形成的原因只有二个,一是在拉扯中原告被人摔倒在地受伤;二是原告揪住被告衣领时自己向地面撞击致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受伤的原因。但无论原告怎样受伤,均表明原告积极参加了撕、扭,因此,原告在起因上的完全过错,在发生纠纷后又积极参与撕扭,对本案的发生及原告自己的伤情形成起了主要作用,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被告杨多林虽建房合法,但在原告强行阻工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反而与原告方激烈争吵,扩大事态,虽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杨多林打伤原告,但原告受伤是因双方发生争执所致,可以认定原告是在发生纠纷时撕扭至伤,对此,被告杨多林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原告因伤所受总额的60%,被告承担40%。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双方系混合过错,从整个案情看,被告杨多林虽然建房合法,但在施工时,应当申请国土或规划部门到场放线,再进行施工。而被告明知与原告会发生纠纷,却采取强行施工的办法,导致双方发生纠纷,因此,被告在起因上有很大过错,在与原告发生争执时,虽然没有证据证实原告受伤是被告杨多林直接致伤,但是不能排除是被告杨多林雇请的人员将原告打伤,对此杨多林亦应负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故原、被告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
被告杨多林以原告阻工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因原告阻工损失13208元的请求,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杨多林提起的反诉不符合反诉的构成要素,应不予支持,被告可另案起诉。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反诉构成反诉要件,应当一并判决,至于对被告提交的票据不符合法律或法规构成的要素,对不能证明其损失的则不予支持;还有种意见认为,被告提起了反诉,而造成被告误工损失的不仅是原告一个人,还有原告的其他家人,应当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
【评析】
被告杨多林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在宅基地上建房的许可并动工建房,并无过错。在原征收土地已补偿青苗费后,原告李菊香再次要求被告补偿青苗费并无法律依据;在被告杨多林施工建房时,采取阻工的方式阻止被告施工建房更为不妥,可见原告李菊香在本案中起因有重大过错;根据双方证据表明,原告李菊香除有腰背部压痛伤及相应部位的横突骨折外,身体无其他损伤等轻微伤,可见被告杨多林或几个人对原告殴打不能成立,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原告受伤的原因。但无论原告怎样受伤,均表明原告积极参加了撕、扭,因此,原告在起因上有主要过错,在发生纠纷后又积极参与撕扭,对本案的发生及原告自己的伤情形成起了主要作用,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被告杨多林虽建房合法,但在原告强行阻工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反而与原告方激烈争吵,扩大事态,虽然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杨多林打伤原告,但原告受伤是因双方发生争执所致,可以认定原告是在发生纠纷时撕扭至伤,对此,被告杨多林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告应承担原告因伤所受总额的60%,被告承担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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